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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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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是指国家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情节严重,致使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客体是国有土地、集体土地的所有权及国家土地行政管理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和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国有土地或者是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行为人违反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及工作制度、工作纪律;

    2、行为人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国家或者集体土地的行为;

    3、行为人有越权批准征用、占用国家或者集体土地的行为;

    4、行为人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批准征用、占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

    5、行为人有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国有或者集体所有土地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国家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并有审批权利的工作人员,其他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出于私利,明知滥用职权,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会造成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严重损失而仍然为之,并希望产生这种结果的故意行为。

        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造成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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