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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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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是指国家土地管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国有土地,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国家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国有土地的出让、出租、收益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对该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土地的所有权属国家。个人、集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等需要用地,可按规定标准缴纳土地使用费,取得该土地的规定年限内的使用权。使用权期限届满,使用权人可以申请继续使用,并缴纳土地使用费。在土地使用期限内国家需用该土地,有权提前收回。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土地的所有权、土地的收益权、国家土地行政管理机关对国有土地的管理权及其正常的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具体表现有:

    1、行为人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作纪律;

    2、行为人徇私舞弊,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

    3、行为人滥用职权,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使用权;

    4、情节严重,致使国家、集体利益遭受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损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是在国家土地管理部门工作并有土地使用审批权限的人员。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徇私舞弊,滥用职权低价出让土地使用权会给国家、集体利益造成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后果仍然为之的故意。

        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造成国家或者集体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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