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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纵走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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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放纵走私罪,是指国家海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放纵走私,情节严重的行为。

    放纵,是指不受约束或者管束,任其作为的行为。

    放纵走私,是指负有管制、缉查走私行为的海关人员,对走私行为采取放任不管、任其走私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海关法及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海关缉私的正常管理和工作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以下形态:

    1、行为人具有徇私舞弊行为,如为私情私利网开一面;

    2、行为人有放纵走私的行为,如故意不予检查,或在检查中发现走私而不汇报、查处,或在接到情报不及时处理,故意拖延时间等。

    3、情节严重的行为,如多次徇私舞弊、放纵走私的数额较大,致国家利益遭受严重损失等。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海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其他人不具备本罪主体的资格。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徇私舞弊、放纵走私会给国家造成严重损失而仍然为之,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放纵走私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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