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检失职罪,是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工作人员和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机构的检验人员玩忽职守、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机关对外贸易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正常的工作、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工作失职,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具体行为有:
1、玩忽职守,不履行职务职责或者不正确履行职务职责;
2、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拖延检验出证;
3、玩忽职守,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出具错误的商检出证;
4、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工作人员身份或者被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指定的检验人员身份,才能构成本罪犯罪主体,其他人不具备本罪犯罪主体资格。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明知的,但对造成的严惩损失仍是持不希望、不放任态度。商检失职罪,是行为人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的后果。
商检失职罪,刑法规定:
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