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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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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动植物检疫,是指对于进出国(边)境的动植物活体、制成品、原材料进行检疫,防止动植物传染病或者病虫害传播、流行、蔓延。

        动植物检疫由国家设立的动植物检疫机构承担并出具检疫证明,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行使动植物检疫权。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及国家动植物检疫机构的规章制度、正常的工作秩序、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动植物检验检疫工作中徇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下列行为:

    1、动植物检验人员违法行使检疫权;

    2、不经检疫出具检疫证明;

    3、超越权限行使检疫权;

    4、在检疫工作中弄虚作假、谋取私利;

    5、造成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国家动植物检验检疫机关工作人员身份,其他身份人员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徇私舞弊,会造成动植物检疫的严重后果仍然为之,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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