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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植物检疫失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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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是指动植物检疫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不检疫或者检疫后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动植物检疫的法律、法规和动植物检疫机关的工作制度、规章及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动植物检疫工作中严重失职,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下列行为:

    1、玩忽职守,延误出具动植物检疫证;

    2、玩忽职守,错误出具动植物检疫证;

    3、工作拖拉,延误检疫工作进度;

    4、不正确履行职责;

    5、造成国家利益的重大损失。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行为人必须具备动植物检疫的身份的人才能构成本罪犯罪主体,其他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即行为人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是明知的,但对自己玩忽职守的行为造成的严重后果持否定态度,行为人并不希望也不放任造成严重结果的后果产生,只是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损害结果的过失行为。

        动植物检疫失职罪,刑法规定: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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