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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瞒、谎报军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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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隐瞒、谎报军情罪,是指行为人故意隐瞒、谎报军情对作战造成危害的行为。

        隐瞒军情,是指将自己获取的真实的军事情报或者敌方变动部署等对作战有利的情报故意不报告的情形。

        谎报军情,是指将根本不存在的军事情报或者凭空想象的、杜拟的军事情报报告军事指挥部,造成战争失利的军情。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职人员在战场上的职权、义务和战场指挥的正常秩序,犯罪的对象是军事情报。

    二、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

    1、违反军人在战场上的职权职责和职权义务,故意隐瞒或者谎报军情;

    2、军人在战场上有义务也有条件汇报军事情报而故意不汇报;

    3、军人在战场上故意编造和随意杜拟情报并汇报上级和指挥人员;

    4、造成战场失利和伤亡增大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具备负有报告战场上军事情报任务的人员,如侦察员、通讯员、机要员等,而且这种犯罪必须发生在战场上。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隐瞒或者伪造情报而仍予隐瞒或者报谎,同时具有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
         
        隐瞒、谎报军情罪,刑法规定:

    一、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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