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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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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投降罪,是指参加战斗的军职人员贪生怕死,在战场上自动放下武器向敌方缴械投降的行为。

        投降,是指放弃抵抗、主动向敌方缴械,是严重违反军人职责和义务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职人员的作战义务及军队的战斗力、声誉。

        作为军人,在参加保卫祖国的战斗中,应当英勇顽强、不怕牺牲、在祖国需要的时候英勇献身。而投降,是违反军人保卫祖国职责的背叛行为,有损于军队的形象、部队的声誉,客观上起到了互解战斗力、动摇军心的作用,应当受到军事法院的严厉惩罚。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上表现为:

    1、违反军人职责、义务、涣散军心、败坏军队声誉;

    2、主动放下武器,向敌方缴械投降;

    3、贪生怕死,为保全个人性命向敌方缴械投降;

    4、其他原因主动放下武器向敌方缴械投降的行为。

    三、本罪犯罪主体是参加战斗的军职人员(包含文职军人),即直接参加战斗的人员,没有直接参加战斗,但有放下武器、向敌方投降的,亦可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军人的职责和义务是英勇杀敌、保卫祖国,但在战场上却主动放下武器向敌方投降。无论其动机如何,只要是放下武器,向敌方投降,即构成故意行为。

        投降罪,刑法规定:

    一、自动放下武器投降敌人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致使战斗、战役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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