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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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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场上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急待救援,却见危不救,致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作战秩序、战斗利益及援救友邻部队、确保战斗力的指挥员义务。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战斗进行过程中,发现友邻部队处境危急急需救援却见危不救,不予救援的下列行为:

    1、见危不救,在友邻部队处境危难时放弃或者故意避开;

    2、有援救能力而不援救,见友邻部队有危难,自己又有救援能力而不予救援;

    3、其他见危不救的行为;

    4、致友邻部队遭受重大损失。

    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在对友邻部队处于危险境地负有救援责任的部队的指挥人员,不具备这一特定身份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故意,即明知友邻部队处境危急,需要救援而不援救的故意心态。

        拒不救援友邻部队罪,刑法规定:
         

        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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