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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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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等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

        军事秘密,是指密级为“机密”“绝密”级的军事秘密,即为国防利益或者军事利益而制定的只在一定级别、一定人员中掌握、知息的军事策略、人员机构、装备、设施等决议、决定、命令、规定等。

        窃取,指以秘密的方式获取军事秘密,如窃取文件,进入计算机窃取等;

        刺探,是指以探听或者采用侦察手段获取军事秘密;

        收买,是指用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换取军事秘密。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军事机关、武装部队的军事秘密的所有权、使用权及其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

    1、以窃取手段非法获取军事秘密;

    2、以刺探手段非法获取军事秘密;

    3、以收买手段非法获取军事秘密。

    三、本罪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必须具备军职人员身份的人才能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从出于好奇、卖弄身份、贪图钱财、以泄秘图报复等犯罪动机出发,实施非法获取军事秘密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

        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刑法规定:

    一、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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