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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武器装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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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遗弃武器装备罪,是指军职人员违背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遗弃,是一种故意行为,即故意将武器装备丢弃的行为。

        违背命令,是指军职人员不遵从指挥员的命令保管好武器装备,其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没有合法依据。

        武器装备,是部队战斗力的物质保证,就个人而言,武器装备是军职人员的第二生命,军职人员有义务妥为保管,在无指挥员的命令的情况故意遗弃武器装备,严重影响部队的战斗力,战斗情绪,战斗秩序。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武器装备的所有权、战斗力和战斗情绪、战斗秩序,客观上削弱部队战斗力。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上表现为军职人员不遵守指挥员的命令,遗弃武器装备的下列行为:

    1、违背命令遗弃武器装备;

    2、没有命令擅自遗弃武器装备;

    3、其他违规遗弃武器装备的行为;

    4、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是具有军职身份的人员才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是在明知的情形下实施的武器装备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遗弃武器装备罪,刑法规定:

    1、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开者拘役;

    2、遗弃重要或者大量武器装备,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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