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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部属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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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虐待部属罪,是指处于领导地位的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的精神和身体随意折磨或者摧残,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虐待部属,是指对部属的肉体或者精神进行折磨或者摧残,致其身体伤残或者精神失常,压抑或者有其他严重后果。施虐者往往是在地位、经济、政治上处于强势的人,而被虐者一般是处于弱势地位的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部属的人身权利,军职人员的领导职责、义务及军队的管理制度。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上表现为处于领导地位的军职人员滥用职权对部属进行虐待的下列行为:

    1、不正当地非法行使职权,视职责、义务、规章而不顾,肆意妄为,辱骂,体罚部属;

    2、采用非人道的手段对部属肉体进行折磨,精神进行摧残;

    3、折磨、摧残部属多次或多人;

    4、长时间的体罚,超体力的劳动和训练;

    5、其他对部属施以虐待的行为。

        处于领导地位的军职人员,虐待部属,会造成军心涣散,秩序混乱,士兵逃跑等严重的影响和作战失利的严重后果。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处于领导地位的军职人员,没有这一特殊的身份,是不能构成本罪犯罪主体的。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滥用职权,虐待部属而仍然为之,并放任这种结果产生的直接故意行为。

        虐待部属罪,刑法规定:

    1、情节恶劣,致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人死亡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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