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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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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是指军职人员在战时的军事行动地区,残害无辜居民或者掠夺无辜居民财物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害的客体是武装部队的作战秩序,军队的职责义务,居民的生命、财产权。

        国家武装部队负有保卫祖国,抵御外来侵略和捍卫国家政权,保卫居民安居乐业的责任,爱护、保卫居民的生命和财产权,是武装部队保持军民关系良好的重要标志。在军事行动地区滥杀无辜,抢掠无辜居民的财产,破坏了武装部队在人民中的优良形象。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上表现为军职人员在战时残害居民、抢掠居民财产的下列情形:

    1、对无辜居民采取伤害、杀害、奸淫、捆绑等暴力行为;

    2、对无辜居民的财产采取打、砸等毁损行为;

    3、对无辜居民的财产采取抢掠无辜居民的财产;

    4、其他残害、抢掠无辜居民财产的行为。

        无辜居民,战时的无辜居民是指与武装部队没有敌意,不表示反对的居民。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事活动区的武装部队的军职人员。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即武装部队的军职人员是在明知的情况下对无辜居民进行残害和抢掠的故意。

        战时残害居民,掠夺居民财物罪,刑法规定: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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