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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放俘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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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私放俘虏罪,是指战时负有监押管理战俘的军职人员,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违反相关规定,非法将俘虏释放的行为。

        俘虏是指在战斗中抓获的对方军职人员。

        私放是指释放战俘的决定并实施释放战俘的行为是由自己决定并实施的非法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武装部队关于监押看管俘虏的有关制度和政策及国家武装部队对俘虏的监押管理权。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押管理俘虏职责义务的军职人员或者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规定放走俘虏的下列行为:

    1、在监押场所的非法放走俘虏;

    2、在押解俘虏的途中非法放走俘虏;

    3、在战地救护地非法放走俘虏;

    4、在治疗伤病时非法放走俘虏;

    5、其他放走俘虏的行为。

    三、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监押,看管俘虏职责义务的军职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不具备这种特殊职责义务的人私放俘虏不构成本罪主体,应按刑法的其他相关规定处罚。

    四、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私放罪犯,仍然为之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私放俘虏罪,刑法规定:

    1、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2、私放重要俘虏,私放俘虏多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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