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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俘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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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虐待俘虏罪,是指负有监押看管俘虏职责义务的军职人员,违反政策对俘虏实施精神和肉体的折磨和摧残,情节严劣的行为。

        对待俘虏,应执行人道主义待遇,对待俘虏从政策和法律上规定不准歧视,不准虐待,不准杀害。虐待俘虏,是败坏武装部队声誉,败坏执政党信誉的恶劣行为,严重损害战争利益,同时还违反国际上公认准则中的“给予战俘人道主义待遇,保护他们的人身、荣誉、财产、生活的权利”的规定。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部队的作战秩序,作战利益,相关政策,法律规章,纪律的规定及战俘的人身权利,健康权利。

    二、本罪在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负有监押看管俘虏职责义务的军职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违法虐待俘虏的下列行为:

    1、违反政策、法律、国际公认规则;

    2、采用暴力对俘虏进行殴打、体罚、捆绑等;

    3、采用辱骂、侮辱人格等方式对俘虏进行精神刺激;

    4、采用不给饭吃,不给水喝,进行超常规的体力劳动;

    5、有伤有病不给治疗;

    6、强制其违背所信奉的宗教教义、习俗;

    7、其他虐待俘虏的行为。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监押看管俘虏职责义务的军职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不负有该职责义务的人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出于义愤、报复、狭隘的意识,明知是违反政策、法律、国际公认准则仍然实施并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故意行为。

        虐待俘虏罪,刑法规定:
        
        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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