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罪》的情节标准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刑法规定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一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