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服务中心 法易通 全国最大法律法规库查询
将本站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案件委托 律师库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常用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窗 法律人才 政法黄页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刑事违法 刑事犯罪 犯罪处罚 法律论坛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继承收养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合同 金融 贸易 消费者 担保 仲裁 律师服务
您当前位置:重庆律师在线 -> 法律法规-> 司法解释 向下滚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罪》的情节标准

站内搜索
相关主题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解释(第一条、第二条)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3-18
    文章页数:[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罪》的情节标准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盗窃、抢夺以火药为动力的发射枪弹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三、盗窃、抢夺爆炸装置的;

    四、盗窃、抢夺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资危害公共安全,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数量达到刑法规定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一倍以上的;

    二、盗窃、抢夺军用枪支的;

    三、盗窃、抢夺手榴弹的;

    四、盗窃、抢夺爆炸装置,危害严重的;

    五、达到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标准,并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文章页数:[1]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6 www.newc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重庆律师在线 | 四川律师 | 上海律师 | 广东律师 | 江苏律师 | 湖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