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北京的律师界曾经发生了这样一件事,引起了业内的轰动:某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一起债权债务纠纷案时,与当事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书》,后因律师事务所搬迁地址发生变化未能及时与当事人相互取得联系,使得委托事项过了诉讼时效,给委托人造成六万余元经济损失。律师所辩称:该所律师已经为当事人写好起诉书,只待当事人签字后到法院去起诉,但由于当事人一直未在起诉书上签字,而律师又未能与当事人取得联系,故无法到法院立案。法院最终判令律师所赔付上述损失。
令人疑惑的是,律师事务所并没有从自己的钱包里掏钱来赔,而是由保险公司把钱赔给了当事人。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原来是这家律师事务所投保了律师执业保险。
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晓森介绍说,律师投保执业责任保险是在全世界比较发达的地方律师行业一个通常的作法。这种投保主要是解决律师在为客户服务的时候,由于各种原因所造成的失误,给客户带来的损失,在向客户赔偿的时候,等于是解决一个分担赔偿的问题
北京吴栾赵阎律师事务所主任吴以刚表示,律师执业保险是世界各国律师界的共同做法,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客户的利益和防范律师的执业风险,也是为了落实律师职业道德中关于谨慎执业的要求。同医生一样,律师也是一个风险非常大的职业,无论律师所服务的对象是大是小,总会涉及到客户的权利能否实现,客户的法律风险能否降低。一旦律师的工作稍有疏忽,就可能使客户的权利丧失,风险成为灾难。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来说,某个小小的疏忽带来的后果都可能是毁灭性的。为弥补律师的失误给客户造成的损失,法律要求律师承担相应的执业责任,这也是世界各国的通例。
那么律师投保执业责任保险受益的是谁呢?
张晓森:受益人首先是委托人,其次是律师行业整体,最后才是出险律师事务所及律师。
吴以刚:有了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因律师的过错和疏忽给客户造成的损失可以得到及时和足额的赔偿,在这个意义上,律师执业责任保险的受益人是因律师的失误而蒙受损失的客户。但由于这一险种的设立所针对的是律师的执业责任,而且律师承担执业责任的主体是律师事务所,因此律师职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是律师事务所。
目前在投保的方式上,各地方实行的方式有区别,有律师协会统一投保的,以会费形式支付保险费,有各律师所直接投保的,费用由律师所自行负担,哪种形式更适于行业的特点及操作性更强呢?
张晓森:我认为律协投保是从会员福利及提升律师行业整体形象上起作用,各律所直接投保才是保障委托人利益及化解执业责任风险的主要方面,也是衡量律所实力的一项指标。两者是相辅相成的,我更倾向于律所投保。
吴以钢:以律师协会为律师事务所统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在现阶段大多数律师的执业责任保险意识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从长远看,由于不同业务领域和不同地域的律师对保险产品的需求有所不同。因此,未来律师投保执业责任保险的方式应当在投保金额上给律师一定的选择权。
律师在从事证券、房地产等领域的业务时,一旦出现赔偿责任涉及金额较高的情况,这就对保险额的确定提出较高的要求,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在保额的确定上应该以什么为依据呢?
张晓森: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在保额的确定上应以律协或律所或律师在保险期内业务量的一定比例为根据。而不能以人数、所数为根据。
吴以钢:律师职业的领域有它自己的特点,有的律师从事的是风险比较高的行业,比如说金融,房地产等领域有可能因为律师的疏忽造成当事人非常大的损失。但有些律师可能从事相对风险较小的行业,所以每一个律师应该有一个自己从事的这个领域风险大小的意识,决定投保的额度多还是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