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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的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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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4-11
    文章页数:[1]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专指债务人而言,其撤销权效力的产生源于人民法院的判决或裁定。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行为;

        二、债务人与第三人实施的行为具有违反法律规定的主观恶意;

        债权人的撤销权,应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以诉讼的方式提起,债权人中的任何一名债权人均可行使撤销权,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应用债务人承担。

        债权人的撤销权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权利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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