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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不明确的合同条款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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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4-11
    文章页数:[1] 
        合同的约定,应当有明确、具体的可行性标准,但是在实际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往往有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条款,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歧义而发生合同争议纠纷和诉讼纠纷,在实践中,对这类约定不明的合同条款,原则上应按《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方式履行:

        一、质量要求标准不明确的合同条款,可按合同订立时实际履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如果该类产品没有制定国标、行标,可按照通常习惯的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和酬金条款不明确的,可按合同实际履行地、或者签订合同时的市场价履行,如果该项产品是执行国家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

        三、合同履行地点不明确的,一般可以在给付地点履行,如果是不动产的,应在该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也可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请求履行,债务人也应随时主动履行。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双方订立的合同,采用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合同履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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