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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的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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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4-11
    文章页数:[1] 
        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又称合同承受,是指当事人一方经对方同意,可以将自己在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承受要发生法律效力,须具备以下要件:

        第一,须有合法有效的合同存在。合同尚未订立或合同目的已达到而消灭,合同承受因失去前提而不能成立;合同无效,依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视为自始未发生,因而也不能成立合同承受;合同可撤销,虽在被撤销之前可成立合同承受,但合同承受后,原合同当事人的撤销权应当视为已经抛弃。

        第二,承受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合同承受是权利义务的概括移转,因而,承受合同应为双务合同,否则只能成立债权让与或者债务承担。

        第三,原合同当事人一方与第三人必须就合同承受达成协议,且该协议应符合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

        第四,必须经原合同当事人对方同意。

        此外,必须依法经有关机关批准方能成立的合同,合同承受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根据合同法第89条规定,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的,适用合同法第79、81、82、83、85、86、8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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