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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转让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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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5-14
    文章页数:[1] 
        买卖的标的物转让的形式,应在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标的物的转让。具体的方式有如下几种:

        一、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二、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三、价款或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履行地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履行。

        四、履行地点不明确的,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五、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六、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七、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负担。

        八、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涨价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

        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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