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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订协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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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5-14
    文章页数:[1] 
        售房人与购房人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出售合同前,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订立商品房预订协议的方式确定该套商品房的买卖意向,确定商品房的预订,售房人和购房人应签订书面的预订协议,预订协议应包含下列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预订房屋座落地点、面积、单价、总价;

        三、预订期限;

        四、订金数额;

        五、订金处理办法等内容;

        商品房预订协议的定金,应当在房屋总价的5‰以内,双方在订立了预售合同或者出售合同后,订金应当即时返还或者抵充房价。

        商品房预订协议的购房人在支付订金后,不购买预订房屋的,订金按预订协议约定的办法处理,但有下列情况,售房人应当全额返还购房人支付的订金:

        一、售房人未订书面协议收取的订金;

        二、预订书面协议对订金的处理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三、双方对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条款存在分歧,不能协商一致的;

        四、广告、售楼书、样品房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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