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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中交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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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5-14
    文章页数:[1] 
        交付,是指房地产开发商按合同的约定将购房人购买的房屋交给购房人,房地产开发商交付房屋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购房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

        二、所交付的房屋符合合同约定;

        三、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与样板房一致;

        四、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委托具有房产测绘资格的单位实际测绘的房屋基建面积或套内面积,并报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六十日内,将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资料报房屋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七、协助或者代理房屋购买人办理房地产权证。

        房屋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经核验,确证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可以退房。因此而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由房地产开发企业负责赔偿。

        前述第四条中提供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应说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的住宅质量保修时间和范围,在一般正常使用条件下,房屋建筑工程最低保修期限为: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

        3、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二个采暖、供冷期;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按装为二年;

        5、装修工程为二年。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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