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服务中心 法易通 全国最大法律法规库查询
将本站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案件委托 律师库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常用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窗 法律人才 政法黄页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刑事违法 刑事犯罪 犯罪处罚 法律论坛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继承收养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合同 金融 贸易 消费者 担保 仲裁 律师服务
您当前位置:重庆律师在线 -> 经济法律知识-> 合同-> 合同分则 向下滚屏

借款合同的主体资格

站内搜索
相关主题
  •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 借款合同中贷款人的权利、义务
  • 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 借款合同的主要条款
  • 借款合同的法律定义
  •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5-14
    文章页数:[1] 
        依据贷款人不同,借款合同可以分为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和民间借款合同。二者有重要区别:
        1、贷款人不同。前者贷款人是法定的金融机构,后者贷款人是公民。
        2、利息不同。前者是商业行为,是有偿贷款,要收取利息以求盈利,如果约定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上下限确定。当然,在执行国家计划或者政策而签订的合同一般是没有利息的。后者由当事人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应推定为无息。但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
        3、合同成立的方式不同。前者是诺成合同,自双方当事人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合意时成立。后者是实践合同,贷款人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时合同成立。
        4、合同管理不同。前者受国家严格监管。后者较少受到国家监管,不违法即可。但是,有偿借款不应该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
        可见,目前我国只允许两类贷款人依法贷款,金融机构和自然人。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以及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
        《贷款通则》第2条规定:“本通则所称借款人,系指从经营贷款业务的中资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第61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从理论上看,原因如下:
        1、规范企业的经营范围。企业应当在自己的经营范围内活动。
        2、维护国家的金融秩序。金融是国家的经济命脉,国家必须对其加以控制。否则,会给国民经济造成损失。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可见,企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受其经营范围限制的。
        综上所述,企业只能成为借款人而不能成为贷款人。


    文章页数:[1]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6 www.newc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重庆律师在线 | 四川律师 | 上海律师 | 广东律师 | 江苏律师 | 湖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