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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的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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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5-14
    文章页数:[1]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还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要式合同,《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条规定“借款合同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依《合同法》规定应包括借款的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
    订立借款合同,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订立借款合同,下列财产可以作为借款的抵押物:

        1、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资产;

        2、有价证券;

        3、可封存的流动资产;

        4、可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等权利;

        5、其他可以依法转让的物资财产;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

        下列财产,依法律规定不可作为借款的抵押物:

        1、国家所有的土地、矿藏、森林、河流等自然资源;

        2、集体福利设施;

        3、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

        4、不能依法强制执行、处分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6、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财产;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

        借款合同因下列原因终止:

        1、合同履行完毕;

        2、协议解除;

        3、因借款人的违约,贷款人收回贷款;

        4、一方行使解除权。

        民间的自然人之间的借款,一般不采用签订合同的形式,而是借款人向被借款人口头提出借款要求,经协商达成借款数额、利息、归还日期、归还方式后,由借款人出具书面借款条,由借款人签名、捺手印,以被借款人支付借款条上注明的借款数额时生效,但该借款条实质上已具备了合同的性质,依《合同法》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或约定利息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约定利息的,不能违反国家限制利息的规定,一般不得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息的四倍,计算方法与人民银行计算利息的方法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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