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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中借款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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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5-14
    文章页数:[1] 
        依《合同法》规定,借款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请求贷款人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交付贷款,并获得该笔款项的所有权;

        二、依合同的约定的方向使用借款;

        三、不能按期还款,可以在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前向贷款人申请延展,最高可享受延展原定借款期限一半以内的时间;

        四、除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借款人可以提前归还借款。

        依《合同法》规定,借款人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需要提供保证的,借款人应提供符合法定条件的保证人;

        二、向贷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

        三、依合同确定的用途使用借款;

        四、依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按《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五、借款人应当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也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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