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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有多种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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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5-14
    文章页数:[1] 
        融资租赁合同按其业务方式,可分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直接租赁的融资租赁合同。这种租赁形式是承租人与供货人商定设备规格、质量、价格等条件,承租人向供货人购买选定的设备,供货人将承租人选定的设备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收取租金,融资租赁合同期间届满,处置出租物的融资租赁方式。

        二、回租。通常称为返租赁或售后租回,是承租人在租赁合同签订前,将自己的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然后在作为承租人将设备租回使用的融资租赁方式,这种方式使承租人受益匪浅,承租人可以获得一笔出让设备的资金,又以支付租金的方式租回该设备,使流动资金增加,充分满足业务正常运转的资金需求。

        三、转租赁。是指出租人先后从其他出租人手中租得承租人所需设备后,转租给承租人,这种方式的融资租赁一般用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设备。

        四、代理租赁。是指出租人受企业或其他出租人的委托,代为出租其设备的租赁方式,这种方式的出租物的所有权为委托人,使用权归承租人,而代理人只是其代理业务行为人,只收取委托费,租金由承租人直接与委托人结算(也可委托代理人办理)。

        五、衡平租赁。这种租赁形式是出租人向银行贷款购买承租人所需设备为抵押,然后将该设定抵押的设备租给承租人,收取租金,冲还贷款,或承租人直接向银行支付租金冲还贷款,这种融资租赁适用于大型设备如船舶、飞机等。

        融资租赁人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其中之一,最受一般中小型企业欢迎的融资方式是直接租赁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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