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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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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5-14
    文章页数:[1]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自由选择供货人和租赁物。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可以完全按照自己的需要和供货人的信誉、能力自由选定最佳供货人和最适用的租赁物,在现有的租赁物中挑选不到最理想的租赁物,可以要求供货人按要求制作。

        二、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享有对租赁物的独占使用权。

        承租人的独占使用权是来自于承租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和完全履行其共同约定的义务,同时还体现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内  由于使用租赁物而获取的收益的支配权。

        三、承租人享有因供货人的原因迟延交货或交货的质量有瑕疵,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而直接向供货人索取赔偿。

        四、在租赁期间届满时,如果合同约定对租赁物采取特殊处理,承租人可以以公平的市价甚至名义价优先购买租赁物。

        五、合同约定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归承租人所有,但承租人已无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而解除合同,出租人有权索回租赁物剩余价款,剩余价款超过承租人部分,承租人可以要求返还,无力支付租金,出租人应予同意。

        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依合同约定按期支付约定的租金。

        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基本和首要的义务,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与否,主要取决于承租人是否按期支付约定的租金,支付租金不以承租人是否实际使用租赁或者租赁物是否取得收益,而只取决于其实际占有,即向供货人开立收据,就应依合同支付租金,否则构成对出租人的侵权,出租人有解除合同、索取赔偿的权利。

        二、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对租赁物承担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的义务,使租赁物始终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三、承租人应完全履行不得使租赁物遭受损伤的义务,致出租人利益受到损失,如出让、转租、抵押、出借、担保等行为。

        四、租赁期届满,按照合同定的方式处置租赁物,并承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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