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服务中心 法易通 全国最大法律法规库查询
将本站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案件委托 律师库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常用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窗 法律人才 政法黄页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刑事违法 刑事犯罪 犯罪处罚 法律论坛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继承收养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合同 金融 贸易 消费者 担保 仲裁 律师服务
您当前位置:重庆律师在线 -> 经济法律知识-> 合同-> 合同分则 向下滚屏

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权利

站内搜索
相关主题
  • 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 货运合同中托运人的义务
  • 货运合同中收货人的义务
  • 客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 客运合同中旅客的权利、义务
  •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5-14
    文章页数:[1] 
      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承运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将托运的货物运到目的地。《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承运人为了保证托运人货物的安全、准时,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运输路线或者因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按通常的运输路线将货物运到目的地,承运人延迟运到,要承担违约责任和延迟期间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二、在承运人将货物起运之前,可以终止合同,要求返还货物,也可以变更目的地、收货人。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合同法》第三百零八条规定的“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是指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货物还未起运,还在承运人住所地,另一种情形是货物已起运,离开承运人住所地,遇到这种情况,货运合同已实际履行,托运人已不可能解除合同,终止合同履行,但托运人仍有变更目的地、收货人等权利,但要承担因此而增加运程的费用和承担承运人其他损失的赔偿责任。

      三、有权派人押运货物。

    文章页数:[1]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6 www.newc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重庆律师在线 | 四川律师 | 上海律师 | 广东律师 | 江苏律师 | 湖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