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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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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5-14
    文章页数:[1] 
      在货物运输过程中,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

      委托人将需要托运的货物交付到承运人,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嫁到承运人。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是因为,委托人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承运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将委托人交付的货物安全地运送到目的地,在运送过程中,承运人实际上已成为货物的实际保管人,保证货物的安全也是承运人的基本义务。

      在运输过程中,下列情形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承运人可免去赔偿责任。

      《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运人有以下四种免责情形:

      一、不可抗力。

      二、货物的自然属性。

      三、货物自身的合理损耗。

      四、由委托人或者收货人的原因造成的。

      上述四种情形是在承运人能力之外,在承运人尽了妥善保管之义务后造成的损害,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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