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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的法律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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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仓储合同中存货人的权利
  •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5-27
    文章页数:[1] 
      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签订仓储合同后,仓储保管人在收到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时,应向存货人开具仓单。

      仓单是仓储保管人给付给存货收到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依仓单记载的内容领取仓储物,因此,仓单上记载的内容是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仓单依《合同法》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存货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

      二、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

      三、仓储物的损耗标准;

      四、储存场所;

      五、储存期限;

      六、储存物已经办理保险的,其保险金额、期限以及保险人的名称;

      七、仓储费用;

      八、填发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仓单具有以下两个效力:

      一、存货人凭仓单领取仓储物的效力;

      二、移转保管物的效力。

      《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七条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仓单如果损毁、遗失、被盗而灭失,持仓单人丧失仓单,亦丧失其仓单上记载的仓储物的提取和转让权,存货人应依《民事诉讼法》程序,通过公示催告后确认其权利,并承担应当承担的损失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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