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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保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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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5-27
    文章页数:[1] 
      仓储合同保管人享有的权利:

      一、《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变质物品,存货人应当说明该物品的性质,提供相关资料。”在存货人违反《合同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时,仓储保管人有权拒收仓储物,也有权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发生损失,并有权要求存货人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二、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的权利。1、合同约定的仓储时间届满时,要求存货人按期提取货物,因存货人延迟提取仓储物,有权收取延迟提取时间的费用(《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条);2、合同没有约定仓储时间,保管人在给予了存货人必要的准备时间,有权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一条)。

      三、有权提存仓储物。在仓储期间届满,存货人、持单人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在履行催告义务后,存货人仍不提取仓储物,保管人可以提取仓储物(《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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