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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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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5-27
    文章页数:[1] 
      依《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履行如下的义务:

      一、存货人应依合同约定的时间,将合同约定的仓储物的数量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方式和支付地点向仓储人交付合同约定的运费、修缮费、保险费、转仓费、仓储费等费用;

      二、按合同的约定交付仓储物并及时入库;

      三、需包装的物品,应将其妥善包装;

      四、向仓储保管人提供有关仓储物验收的资料;

      五、仓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有腐蚀、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变质物品,存货人应说明其性质,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按合同约定,按期提取仓储物;如果因延迟提取,应承担赔偿责任。

      依《合同法》规定,仓储合同中,仓储保管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存货人交付仓单;

      二、保管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放射性有害物品的,应具备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按合同约定对仓储物进行检查验收;

      四、按合同约定,妥善保管仓储物;发现仓储物有不安全因素时应及时通知存货人,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存货人的损失,这种情况包括:1、发现变质或损坏;2、第三人对仓储物主张权利而起诉讼扣押;3、仓储物数量发生变化;4、仓储物发生失效期等。

      五、接受存货人的要求,允许对仓储物进行检查或提取样品;

      六、到期返还仓储物。仓储物约定的保管时间未到,存货人有权提前要求仓储保管人返还仓储物,仓储人不能拒绝,但可以要求存货人支付赔偿费。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确定保管期限,六个月后,仓储保管人在提前一个月通知的前提下,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提取仓储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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