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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与委托活动的特征与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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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5-27
    文章页数:[1]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合同,但两者除有共同特征外,还具有明显的区别。

      一、共同特征

      1、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都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处理事务的合同;

      2、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建立的是基于当事人双方相互信任为基础的;

      3、《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三条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委托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主要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行纪合同涉及的事务仅限于购、销和寄售,而委托合同涉及的事务是民事活动中除必须由特定当事人处理以外的民事活动。

      2、委托人的法律地位不同。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律活动,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委托人不享有权利和不履行义务,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受托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对委托人可直接发生效力。

      3、提供服务的活动方式不同。行纪合同的行纪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必要时可介入交易活动,而委托合同的受委托人必须在委托人指示权限内从事工作,始终受委托人意志的控制。

      4、有偿性不同。行纪合同必然是有偿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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