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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委托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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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5-27
    文章页数:[1] 
      依《合同法》第二十二章的规定,行纪合同中委托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向行纪人支付报酬的义务。

      委托人应当依照合同的约定向行纪人支付规定的报酬及相关费用的给付。《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支付报酬是委托人的基本和主要的义务,如果委托人逾期支付或不完全支付,行纪人有权留置行纪货物。

      二、按合同约定接受行纪人行纪行为完成的委托物。

      行纪合同是委托人委托行纪人完成委托事项的合同,行纪人按合同要求完成了委托人的委托事项,委托人有义务按合同约定按时接受行纪人完成的委托物。《合同法》第四百二十条第一项规定“行纪人按照约定买入委托物,委托人应当及时受领。”该条第二项规定“委托物不能卖出或者委托撤回出卖,经行纪人催告,委托人不取回或者不处分该物的,行纪人依照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可以提存委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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