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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行纪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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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5-27
    文章页数:[1]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应履行如下的义务:

      一、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置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八条规定“行纪人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价格买入的,应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该条第三项规定“委托人对价格有特别指示的,行纪人不得违背该指示卖出或者买入。”

      二、行纪人应以自己的名义直接从事委托人指定的法律活动。《合同法》第四百一十五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一条规定“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妥善保管和处置行纪物。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六条规定“行纪人占有委托物的,应当妥善保管委托物。”

      四、报告委托人有关行纪物的情况。

      行纪人接受委托人委托的事务,在处理过程中,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有关行纪物的情况,委托人及时掌握市场信息,随时调整有关卖出、买入的最低、最高价,同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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