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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教徒在教堂举行结婚典礼也应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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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17
    文章页数:[1] 
        清教徒出于对宗教的信仰,依宗教仪式在教堂举行婚礼,是个人的合法选择,他人是不能干涉的,但是,在教堂举行婚礼的婚姻关系当事人,也必须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亲自登记后,婚姻关系才合法成立,受法律保护,这是因为“举行婚礼和进行结婚登记”是两种不同的行为。

        一、结婚登记,是依据《婚姻法》第八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书。取得结婚证书,即确立夫妻关系。”该条明确了结婚登记,是取得结婚证书的唯一途径,而结婚证书,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合法凭证,这种法律活动所产生的民事后果,与举行结婚仪式是完全不同的。

        二、结婚仪式,男女双方只有在领取结婚证后,才能举行结婚仪式,未取得结婚证的婚姻    关系当事人举行结婚仪式,不能确定其夫妻关系。结婚仪式,是婚姻关系当事人确立了婚关系后的一种外在表现形式,是夫妻双方确定结婚纪念的日期的一种形, 它公开宣布经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的合法婚姻关系的一种形式,是不能替代婚姻登记的。
    明确了“结婚登记和结婚仪式”二者的关系,不难看出,清教徒也必须在婚姻登记机关依法登记后,在教堂举行的结婚登记才具有合法婚姻关系,否则均属违法婚姻或无效婚姻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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