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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婚姻及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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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17
    文章页数:[1] 
       撤销婚姻登记,是因结婚登记男女双方或一方有证据证明其申请结婚登记是受胁迫而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将已登记的结婚登记取消,恢复其人身自由的法律行为。
        有资格提出撤销婚姻的主体只能是受胁迫而进行婚姻登记的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
        申请撤销婚姻只能向申请登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是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与其结婚的对方当事人共同到婚姻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提出申请时距双方结婚登记之日起或者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
        四、提出申请时双方应提交下列证明:
        1、双方当事人各自的身份证明原件;
        2、双方持有的结婚证原件(由婚姻登记机关收回);
        3、申请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书;
        4、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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