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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夫妻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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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17
    文章页数:[1] 
      2001年12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5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于2002年9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明确规定:“国家对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按照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和其他福利待遇的奖励;

      二、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给予奖励;

      三、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的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还规定了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拖欠社会抚养费的,应征收滞纳金,拒不缴纳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拒绝、阻碍计划生育工作的,给予批评、教育、制止,造成违法的,依法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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