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服务中心 法易通 全国最大法律法规库查询
将本站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案件委托 律师库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常用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窗 法律人才 政法黄页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刑事违法 刑事犯罪 犯罪处罚 法律论坛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继承收养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合同 金融 贸易 消费者 担保 仲裁 律师服务
您当前位置:重庆律师在线 -> 民事法律知识-> 继承收养-> 收养 向下滚屏

收养子女的法律程序

站内搜索
相关主题
  • 外国人来华收养子女的规定
  • 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送养人应提交的材料
  • 港、澳、台居民来大陆办理收养应提供的证明
  • 如何办理涉外收养
  • 外国人收养中国人子女的收养协议
  •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17
    文章页数:[1] 
      收养子女,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收养关系才能成立,才受法律保护。

      一、收养子女的收养登记机关。

      《收养法》第十五条规定,收养登记机关是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收养登记的步骤

      1、收养人的申请书

      收养人需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递交申请书,收养书、申请书的具体内容应写明收养的目的,对被收养人人格、人身等各方面合法权益的保证及其他事项。

      2、收养人应提供的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户籍证明;

      2)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等能力的证明;

      根据被收养人的不同情况,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收养的是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还需提供社会福利机构同意收养的证明;

      2)收养弃婴和儿童,须出具主管部门查找不到其亲生父母的证明;

      3) 收养残疾儿童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残疾状况证明书。

      3、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对收养人提出的申请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准予登记。

      4、登记

      对经审查合格的收养人发给《收养证》,自收养登记之日起收养关系成立。经法定收养登记程序的收养关系,受法律保护。


    文章页数:[1]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6 www.newc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重庆律师在线 | 四川律师 | 上海律师 | 广东律师 | 江苏律师 | 湖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