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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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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17
    文章页数:[1] 
      监护人的职责是依法履行对被监护人的义务,保护其依法享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具体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监护人的法定监护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诉讼;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

      6、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因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监护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被监护人有财产交由监护人代管的,应从被监护人的财产中支付,不足部分,应由监护人承担。

      监护人是从有利于被监护人的生活、健康、成长有利等方面从近亲属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监护能力的下列人员中确定:

      1、配偶、父母、子女;

      2、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监护人可以是上述人中的一人,也可是上述人中的多人,由多人承担监护职责的,监护人之间应有书面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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