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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现家庭虐待或遗弃、家庭暴力时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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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17
    文章页数:[1] 
        对于虐待事件,受虐待的受害人应当要有维权意识,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寻求他们的帮助。依据现行婚姻法修正案第43条及第45条的规定,受害人对虐待行为有权提出请求,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应受害人请求,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法律规定对非法行为人予以行政处罚。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依照我国刑法第260条的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于遗弃事件,受害人也应该及时地将有关情况报告有关部门,以求妥善解决。依照现行婚姻法修正案第44条及第45条的规定,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遗弃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支付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的判决。如果起诉时生活已无来源,可申请先行给付。如果扶养义务人不自觉履行判决书确认的义务,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对于遗弃家庭成员情节恶劣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而依据我国刑法第261条的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这里所说的情节恶劣,是指被遗弃人因生活无着而被迫以乞讨为生,遗弃动机卑鄙、手段恶劣的,或者由于被遗弃造成受害人致病、致残、精神失常、死亡、自杀、他杀等严重后果的。
        家庭暴力的受害人能向哪些机构请求援助。依据婚姻法修正案第43条的规定,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因此,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妇联求救,也可以向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寻求保护。未成年子女受家庭暴力侵害的,还可以向学校、少年福利机构等请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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