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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地位完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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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17
    文章页数:[1] 
      夫妻地位完全平等,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享有的权利完全平等,不存在谁为主谁为次的问题。《婚姻法》第十三条“夫妻在家庭中的地位平等”的规定,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完全平等。

      夫妻地位完全平等,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人身关系方面确定了夫妻在家庭中各自独立的人格权,如《婚姻法》第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己的姓名的权利”和第十五条“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一方不得对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二、在财产关系方面确定了夫妻在家庭中享有平等的处分权,如《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知识产权的收益,通过继承和赠与所得的财产。对这些财产的享有和处分,不分贡献大小,均享有共同处分的权利,一方不得在未征得另一方同意时任意处置。

      三、其他权利和义务。《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教育子女、抚养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都可以平等地享有互相继承权、扶养权、子女随姓的权利和其它与家庭关系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在家庭中的权利和义务平等,不等于一方可以不征得另一方的同意而恣意妄行。当然,更不能以为确保自己权利的行使而侵犯另一方的权利。只有在夫妻之间的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在有利于维护稳定的家庭婚关系的原则下行使自己的法定的权利和义务,才能确保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完全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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