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名 密 码
会员服务中心 法易通 全国最大法律法规库查询
将本站加入收藏
在线咨询 案件委托 律师库 合同范本 法律文书 诉讼指南 案件大全 常用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窗 法律人才 政法黄页
民事 经济 行政 刑事 企业法律服务 行政处罚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 刑事违法 刑事犯罪 犯罪处罚 法律论坛
劳动争议 婚姻家庭 继承收养 交通事故 医疗纠纷 知识产权 房地产 合同 金融 贸易 消费者 担保 仲裁 律师服务
您当前位置:重庆律师在线 -> 民事法律知识-> 婚姻家庭-> 结婚登记 向下滚屏

家庭暴力的类型及其产生原因

站内搜索
相关主题
  • 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结婚的规定
  • 香港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应提供的文件
  • 临时来大陆的台湾同胞与大陆居民的结婚登记
  • 大陆居民与台湾居民结婚的条件
  • 定居大陆的台湾居民的结婚登记
  •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17
    文章页数:[1] 
      家庭暴力,顾名思义,是发生在家庭中的、有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收养关系人之间的一种暴力行为,这种暴力一般是对身体的摧残、折磨、伤害,手段多采用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等残害身体健康的行为。施暴的对象一般是在家庭中没有经济地位或经济地位较低的妇女、儿童及老人,其中尤以妇女和女童为甚。

      最常见的家庭暴力有以下三种类型:

      一、损害身体健康的暴力,如殴打、体罚,超重、超时的体力劳动等;

      二、摧残精神健康的暴力,如威胁、恐吓、限制人身自由、造谣、侮辱等;

      三、暴力性性行为,主要指不顾对方的精神和身体等情况,在违背对方性权利的情形下,采用暴力性行为强行与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家庭暴力赖以生存的原因很复杂,但归结起来不外乎以下几个原因:

      一、历史的原因,如封建社会遗留下来的男尊女卑、大男子主义、夫权思想等;

      二、经济的原因,妇女、儿童、老人没有经济收入或经济收入低,在家庭中处于被支配的地位;

      三、教育的原因,教育的落后和普及程度、法律的教育、宣传的力度导致法制观念淡化、道德观念异化;

      四、管理的原因,法律的滞后及相关部门的管理力度不够,重视不够等;

      五、妇女自身的社会定位,是家庭暴力普遍发生的重要原因,提高妇女文化、政治、经济地位,增强妇女自尊、自强的自信心,树立妇女解放的信念,是消除家庭暴力的有效途径。

      《婚姻法》对遭遇家庭暴力的妇女、儿童、老人规定在遭遇家庭暴力时可以提出请求,居(村)民委员会及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劝阻、调解;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在受害人的请求下,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对因暴力致残、致死的,构成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罪,应依刑法的规定处罚。


    文章页数:[1] 

    版权申明:除部分特别声明不要转载,或者授权本站独家发布的文章外,大家可以自由转载本站的原创文章,但原作者和来自本站的链接必须保留,文章版权归本站和作者共有。
    转载要求:转载之图片、文件,链接请不要盗链到本站。
    特别注意:本站所有转载文章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如需使用,请与原作者联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发表评论 打印 刷新 返回顶部 关闭

    网名:
    关于我们 | 网站地图 | 合作发展 | 广告服务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友情链接
    Copyright 2003-2006 www.newcq.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法易通重庆律师在线 | 四川律师 | 上海律师 | 广东律师 | 江苏律师 | 湖北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