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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离婚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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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17
    文章页数:[1] 
        离婚登记的机关与结婚登记的机关相同。
        离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登记三个步骤。
        1、申请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4条明确规定:“当事人离婚的,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一)户口证明;(二)居民身份证;(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四)离婚协议书;(五)结婚证。”
        2、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于当事人的离婚申请应该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严格审查,行使婚姻管理和监督职能。审查的过程也是对当事人进行引导调解和说服教育的过程。
        3、登记
        婚姻登记机关经过审查后,对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离婚申请,应准予离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的离婚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注销结婚证。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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