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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应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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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17
    文章页数:[1] 
       《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五款指出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是指以下所得:
        一、夫妻婚前一方财产所产生的利息,如夫妻一方婚前存入银行的存款,所产生的利息;
        二、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的收益,如婚前以二十万元购得房屋一套,婚后以三十万元卖出,其中的十万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夫妻各方单位分发的福利;
        四、中奖所得,如用夫妻个人财产所购彩票,中奖所得的财产;
        五、投入股票、债券市场所得的收益,如夫妻一方婚前购买的股票、债券,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买卖过程中所得的收益;
        六、夫妻一方婚前承包的生产经营的项目,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收益等。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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