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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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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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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避免夫妻一方的财产权受到损害,惩戒不当得利的一方,新《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   为了增加审判的可操作性,《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又规定:“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对制裁措施作了具体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同时,《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15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总之,修改后的《婚姻法》与《民事诉讼法》结合起来,加大了对恶意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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