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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特区居民与内地居民结婚该如何申办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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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17
    文章页数:[1] 
        根据民政部发布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居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的规定,港澳同胞与内地居民在内地结婚,须男女双方共同到内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

        内地公民申请结婚登记时须持:
        本人身份证或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证明;
        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港澳居民一方须持有:港澳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海员证;
        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委托的香港律师辨认的香港婚姻注册处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和经该律师证明的由申请人作出的在其他任何地方从未登记结婚的声明书;
        澳门行政局或警察局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在港澳从事职业或有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
        不在原籍登记结婚的香港居民还须持有原籍(或原驻地、原工作单位)乡镇人民政府,市、镇街道办事处出具其婚姻状况证明,或由两个了解情况的大陆亲友为其出具无配偶保证。如果系内地驻港澳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港九联合会、香港中华总商会、香港教育工作者联合会、澳门工会联合会、澳门中华教育会和澳门中华总商会的会员,持所在机构或社团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可以免交上述婚姻状况证明。如果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死亡的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对于证件齐全者,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过审查,认为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应予以办理结婚登记,发给结婚证,当事人双方取得结婚证,夫妻关系即确立。
    港澳居民与内地居民离婚后在内地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按照申请结婚登记办理。男女双方持离婚后未再婚的证件,共同到县级以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并收回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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