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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结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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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17
    文章页数:[1] 
        中国公民申请和外国公民结婚,应当在中国公民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中国公民申请和外国公民结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凡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条件,不予登记结婚。

        一、中国公民申请和外国公民结婚,在申请登记时,中国公民一方应提供的证明:

        1、本人的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明;

        2、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或工作单位的县级以上机关、学校、事业、企业单位出具的本人基本情况的证明材料,其中的内容应当写明本人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状况(未婚、离婚、丧偶)、职业、工作性质、申请与何人结婚的证明;

       二、中国公民申请和外国公民结婚,在申请登记时,外国公民一方应提供的证明:

        1、本人护照或其他身份、国籍证件;

        2、公安机关签发的《外国人居留证》或外事部门颁发的身份证件,或临时来华的入境、居留证件;

        3、经本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机关)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由本国公证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

        上述证明文件齐备后,持双方签名的结婚申请书和婚姻登记机关指定医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检查证明和申请人照片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结婚。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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