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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居民来大陆办理收养应提供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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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未知 原出处:重庆律师在线 日期: 2005-6-17
    文章页数:[1] 
        香港、澳门、台湾来大陆申请办理收养关系登记,应按照《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一、香港居民:

        1、香港居民身份证;

        2、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3、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二、澳门居民:

        1、澳门居民身份证;

        2、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3、澳门地区机构出具的经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三、台湾居民: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文章页数:[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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